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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

2011-11-11

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

处理问题的通知

各市、县(区)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

:
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

2011

70

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对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》(闽政

[2011]75

号)给予企业的奖励、补助、补贴等资金,财政、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辅导工作,使之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。

福建省财政厅

福建省国家税务局

福建省地方税务局

二 0 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

抄送: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
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21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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