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
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
处理问题的通知
各市、县(区)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
: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
2011
〕
70
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对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》(闽政
[2011]75
号)给予企业的奖励、补助、补贴等资金,财政、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辅导工作,使之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。
福建省财政厅
福建省国家税务局
福建省地方税务局
二 0 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
抄送: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
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21日印发